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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实施,惊喜是改良新药保护期由3年延长到4年,大利好。那么有其他新的约束吗?深度解析对改良新药的“封锁效应”
2026年5月15日,《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一制度与专利保护并称“双轨制”,旨在激励原始创新。然而,对于布局改良新药(化药2类、生物制品2类)的企业而言,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在原研创新药(化药1类/5.1类、生物药1类/3.1类)获得6年数据保护期内,改良新药能否绕开“依赖”陷阱,提前获批上市?
本文结合《办法》原文及官方政策解读,从数据集合构成、“依赖”的实质认定、各改良类型及组合的可行性等维度,给出明确结论。
根据《办法》第三条 数据保护是指,符合条件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详见附表)获批上市时,国家药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给予最长不超过6年的数据保护期。
第五条,创新药(化药1类、5.1类,生物药1类、3.1类)首次在境内上市时,保护范围为药品上市许可申报资料中用于证明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全部试验数据。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三、《实施办法》第五条中“用于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全部试验数据”包括哪些内容?
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ICH指导原则,用于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试验数据,基本涵盖以下类别:
(一) 药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料药/制剂研究、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方法学研究、稳定性研究、包材相容性研究等。
(二) 非临床研究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药效学研究、药代动力学研究、毒理学研究、安全药理学研究等。
(三) 临床研究数据,早期临床(I/II期)数据、关键临床(III期)数据等。
用于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试验数据,基本涵盖以下类别:
我们将其定义为全集 W,包含四大子集:
P(药学数据集):原料药/制剂研究、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包材相容性等;
N(非临床数据集):药效、药代、毒理、安全药理等;
C(临床数据集):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数据;
E(其他数据集):如特殊安全性研究等。
关键点:只要上述数据中有任何一部分未公开披露,即属于“未披露数据”,整体受保护。官方解读明确:“如果仅披露了一部分试验数据,则作为整体的试验数据仍然属于未披露。”
因此,在6年保护期内,原研持有人拥有对 全集 W 的独占使用权。其他申请人不得依赖其中任何数据申请药品上市。
《办法》第三条及政策解读界定:
“依赖”是指其他申请人引用或参考已上市原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数据,未重复开展相同试验的情况。
注意,这种“引用或参考”不限于直接抄录,还包括:
以原研数据作为参比标准进行对比研究(如“本品质量与原研一致”);
依赖原研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结论来设计BE试验方案;
改良新药(2类)的定义决定了它必须以原研药品为活性成分基础。因此,在研发全过程中,几乎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以下依赖行为:
| P+N+C | ||
| P | ||
| P + N + C | ||
| P + N |
即使企业“反向工程”自行测定了原研的晶型、粒度、杂质谱,只要这些数据被用于证明“与原研一致”,就构成依赖。 因为原研持有人是通过完整的探索性研究(如晶型筛选、毒理剂量确定)才获得那些数据,仿制者并未重复那些研究。
《办法》第六条明确,改良新药的数据保护范围不包括生物利用度(BA)、生物等效性(BE)以及疫苗的免疫原性数据。有人误以为:既然BE数据不受保护,那我只做BE,不引用原研临床数据,可否在6年内获批?
答案是否定的。 原因有三:
PK/BE试验的设计依赖原研临床数据,前提是原研参比制剂安全有效
PK/BE不等效
要提供完整人体临床试验,临床前安全性有效性数据。
如果提供了仅临床前PK数据,但是没有药理数据、毒性数据等,还是需要依赖原研数据
依赖
通常情况下,新药上市需要提供药学、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完整数据,方能获得批准。提交的数据,只要任何一项不完整,都构成依赖。改良新药是采用与原研药作对照的方式,补充证明具有临床优势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据,也构成依赖。
理论上,组合改良需要更多的独立数据,但依赖的数据子集也相应增加:
任何组合都无法减少对原研 P 和/或 C 子集的依赖。因此,突破可能为零。
有人设想:如果原研持有人主动公开了国外审评报告,甚至全部申报数据(包括详细的药学、非临床、临床原始资料),且改良新药企业完全独立反向工程并自行取得所有对比数据,不引用任何未披露信息,是否可行?
这一路径在实践中被否决,原因如下:
原研不可能主动公开全部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包含大量商业秘密(如合成工艺的具体参数、毒理研究的原始数据)。公开意味着放弃技术壁垒,原研持有人绝不会这样做。
即使公开,NMPA的“未披露”认定以本国申报资料为准
国外监管机构的公开审评报告(如FDA的SBA)仅包含摘要,远非完整原始数据。我国《办法》的“未披露”是基于申请人提交给NMPA的资料整体,只要其中任何数据未公开,全集仍属未披露。
“自行取得数据”不能用于证明与原研一致
反向工程测得的晶型、粒度等,若用于说明“本品与原研质量一致”,即构成依赖。唯一不依赖的方式是完全放弃与原研对照,独立证明新剂型的安全有效性——但那已不是改良新药,而是1类创新药。
因此,在6年保护期内,任何形式的2类改良新药均无法合法获批。
布瑞哌唑片(5.1类,境外上市原研药品首次境内上市):在5月15日前获批,假设在之后获批,获得 6年全数据保护。
布瑞哌唑口溶膜(2.2类改良新药):数十家企业申报,但只要原研片剂的6年保护期未过,所有口溶膜申请均无法获批(除非与原研持有人签署数据授权协议)。
这并非审评效率问题,而是法律明文禁止。企业若已投入大量研发费用,应尽早评估以下策略:
与原研谈判数据授权(支付里程碑+销售分成);
等待6年保护期届满后再申报;
转型真正1类创新药(完全独立数据,并可获得自己的6年保护)。
若原研在6年保护期届满后又获批了新适应症,且该新适应症基于新的临床试验数据(CⅡ),则可获得4年独立保护(自新适应症批准日起)。此时,即使原研的 W 已进入公共领域,改良新药仍不得依赖 CⅡ 申请新适应症相关的上市许可。
举例:某原研药2026年获批,2032年6年保护期届满。若原研在2030年新增一个适应症并获4年数据保护,则该保护将持续到2034年。其他企业在2032-2034年间仍不能依赖该新适应症的临床数据。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的立法本意是激励真正的创新,而非鼓励“绕道”改良。6年数据保护期构筑了一道坚实的壁垒:任何以原研药品为基础、依赖其未披露数据的改良新药,在此期间均无法上市。
数据保护不是路障,而是创新的指挥棒。顺应规则,方能行稳致远。
版权声明:本文基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及官方政策解读撰写,仅供医药专业人士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申报请咨询专业法规事务团队。